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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学历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照片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8-06-01
 

研函〔200883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这是关系到研究生的学历证书能否被国家承认的一件大事,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同时,研究生就业派遣证的发放已直接与其电子注册信息挂钩,没有通过北京市教委电子注册的研究生领不到就业派遣证。我校学历研究生(即毕业时可同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电子注册档案(包括照片)已纳入“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电子注册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注册照片和学历证书上的照片一致性,特做如下规定。

一、 凡在“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中没有电子照片的研究生,务必到指定的照相馆拍摄(地址:海滨区中关村东路15-1号易拍影像中心,电话:82863530,地址更换会另文通知);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在校内集中照相。

二、研究生拍摄照片时,需准确登记自己的学号和姓名,以免错误登记引起电子照片命名错误和冲洗照片分发错误,影响研究生的电子注册信息并给研究生在校生活带来不便。

三、研究生拍摄相片后请妥善保管好照相馆开具的收据存根,照片和光盘无需研究生本人带回,照相馆会指派专人集中送交我校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收到电子照片后,将及时上传到“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上,研究生可登陆“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下载自己的电子照片。

五、研究生院收到冲洗照片后,将及时分发到各学院研究生干事处保管,冲洗的二吋照片只用于张贴研究生毕业证书。

六、研究生发现“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中所显示的照片与本人不符时,应及时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登记,以便妥善处理。

七、研究生不按要求或不在指定地点照相和冲印照片所导致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八、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与此有悖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