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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派留学回国人员《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单位审核意见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17-09-28
 

  为了方便广大公派留学研究生回国后顺利提取保证金,现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有关“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1.我校公派留学回国人员返校后向培养处提交证明表审核意见栏时需确保仍为在籍学生

  2.我校公派留学人员需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简称基金委)官网下载2014版证明表,将表中基本情况页填写完毕并打印,连同审核意见栏页一并送交培养处

  3. 由于基金委现已改为线上提交证明表PDF版,请我校公派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要求上传文件的原件或字面清晰的打印件、扫描件交至培养处审核。需携带的文件有:

  a.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b. 学历学位证明(联合培养项目的研究生不需提供)

  c. 不少于1000字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

  d. 护照(需有留学人员本人的照片页和盖有出入境章页,如留学人员回国入境时走的是自动通道,请到出入境管理局官网上查询并打印入境纪录)

  e. 身份证

  f. 保证金收据证明(非必需,是否上交以基金委要求为准)

  

  以上材料,培养处审核完毕无误后方在审核意见栏下签字,留学回国人员携签好字的“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去研究生院212盖章。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上传格式和要求以最终基金委要求为准。